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安县振志丰成食品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07 13:42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2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安县振志丰成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D5HX41

法定代表人:张振锋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美仁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类16项的分类要求,即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除外)属报告表类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

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建成速冻蒸类食品和速冻油炸食品生产线各1条,1个冻库,主要生产设备为:3台和面机、1台成型压面机、1台蒸箱、2台墨轮封口机、1台切菜机、1台切绞两用机、1台成型机。生产废水来自绞肉机、分切机等机器的清洗废水,当事人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通过厂区排污口汇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气来自馅料炒熟工序产生的油烟,当事人未配套油烟净化装置,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引至楼顶排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手工分拣、清洗、手工和面、包装工序正在生产,其他工序未生产,炒锅未使用。

经查,当事人的建设项目年产约74吨速冻食品,于2017年底完成设备安装并投产,当事人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底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速冻食品生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溯期。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当事人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项目原材料使用类别用量及生产产品种类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72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4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17年底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速冻食品生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溯期,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限期2021年4月13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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