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0〕215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麦森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2706915Y
法定代表人:张雅萍
详细地址:晋江市安海镇西边工业区31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啤酒、葡萄酒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四类17项中分类要求,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属报告书类项目(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建成杀菌分装生产线2条(含铝罐高温清洗设备1台),5个冻库,主要生产工艺为:麦芽-糖化-过滤-蒸煮-发酵-灌装,主要生产设备为:1个糖化锅、1个过滤锅、1个蒸煮锅、37个发酵罐。废水主要来自锅、罐体的清洗废水和回收鲜啤罐的清洗废水,收集于三化厕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锅炉使用木材作为燃料,尚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发酵罐体正在生产,分装工序未生产,锅炉未使用。
经查,当事人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4月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鲜啤生产,年产约250吨鲜啤。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当事人已在整改中,已停止生产,并计划搬迁生产地址,当事人经营困难,请求免予处罚。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免予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14年4月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鲜啤生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溯期,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限于2021年4月16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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