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雯婷艺品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07 13:2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21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雯婷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16505535

法定代表人:吕天生

详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新前社区一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树脂、陶瓷、五金、玻璃工艺品及配套太阳能灯饰品、电子配件的装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5年3月24日通过原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泉丰政环﹝2005﹞审表71号),于2005年6月6日通过原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泉丰政环﹝2005﹞表验9号)。当事人于2019年7月委托福建皓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2020年5月20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①当事人正在生产,磨底、整理(补坯)、彩绘、包装等工序正在作业中,原料搅拌、注浆、修边、喷漆等工序未作业;②当事人厂房二楼、三楼生产车间彩绘区,配套有集气设施,将废气抽至顶楼(厂房六楼露天区域)通过UV光解一体机处理后排放。检查时,顶楼UV光解一体机未运行,彩绘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和管道抽至顶楼,未经处理直接外排;③当事人厂房四楼为研发部,设有一处彩绘区。检查时,该区域正在作业,门窗未密闭,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区域彩绘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泉州雯婷艺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丰政环﹝2005﹞审表7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泉丰政环﹝2005﹞表验9号)及验收意见、《泉州雯婷艺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72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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