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07 11:07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21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38577A

法定代表人:郭文局

详细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南侨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墙砖生产。当事人年产500万㎡墙砖项目于2016年12月21日进行备案(南环违备[2016]69号),当事人已办理《排污许可证》(91350583156338577A001V)。

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袋式除尘设施PRG程序采单显示该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可编程脉冲控制仪表盘未显示数值,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检查还发现:当事人厂界南侧部分生产原料矿土堆积于钢结构防雨棚内,部分生产原料矿土露天堆放至钢结构防雨棚旁的空地(占地面积约200㎡,共两堆,分别为长约6m,宽约14.3m和长约5.2m、宽约21.5m),既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南安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南环违备〔2016〕69号)部分章节、《关于福建省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墙砖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南环违备〔2016〕69号)、《排污许可证》(91350583156338577A001V)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72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2.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贰拾壹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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