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07 10:44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2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南安市国龙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61823G

法定代表人:杨火天

详细地址:南安市官桥镇社庄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外墙砖生产。当事人年产外墙砖15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于2004年3月8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2004.0122号),于2011年3月4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环验(2011)077号)。环评批复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球磨机(18吨)10台,喷雾干燥塔3200型1座,自动压砖机(1700吨)1台,辊道窑(3.4×60m,3.4×60m各1条)2条,施釉线(80m)1条。当事人已办理《排污许可证》(91350583764061823G001R)。

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2条辊道窑均在生产,干燥塔未生产。2条辊道窑共用一套双碱法湿式脱硫塔进行废气处理,2座干燥塔各配套建设一套“布袋除尘+水膜除尘”进行废气处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4月购入一批新的生产设备,并于2011年5月后陆续安装投入生产。现有主要生产设备球磨机(40吨)8台,喷雾干燥塔3200型1座和5000型1座,自动压砖机(2台5800吨、3台1300吨)5台,辊道窑(1.8×130m,2.6×230m各1条)2条,施釉线(160m和180m各1条)2条。当事人现年产外墙砖约933万平方米。根据当事人生产设备数量和年产能的增加情况,当事人建设项目相较于原来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的生产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按环评项目类别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4.012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1〕077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南环站验〔2010〕173号)和《排污许可证》(91350583764061823G001R)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证据材料(相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2019年生产入库统计及新增设备购入及安装时间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规模及新增设备投产时间。

202072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 “‘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 ’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11年5月完成设备安装并进行投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溯期,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扩建部分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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