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0〕20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南安市豪联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9026418G
法定代表人:陈家和
详细地址: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
当事人主要从事陶瓷砖生产。当事人年产900万㎡技改扩建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进行备案(南环违备〔2016〕76号)。根据备案批复,项目产生的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建成窑炉生产线废气湿式脱硫塔,3条窑炉生产线废气统一收集至湿式脱硫塔处理后排放。
2020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3条窑炉生产线均正在生产,窑炉生产线废气湿式脱硫塔未运行,窑炉生产线废气湿式脱硫塔浆液循环泵不锈钢压力表数值显示为零,石灰加药桶内无药剂,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南安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南环违备〔2016〕76号)部分章节、《关于福建省南安市豪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南环违备〔2016〕76号)、《排污许可证》(91350583789026418G001V)和《南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南安市陶瓷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19〕13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7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