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冠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7 17:0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14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冠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4315A 

  法定代表人:魏雅惠 

  详细地址:泉州市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和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当事人的《泉州市冠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4年7月4日通过原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泉丰政环[2004]审204号),于2010年9月10日通过原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泉丰政环[2010]表验57号)。当事人的彩印工序为生产环节的废气主要来源,生产废气包括印刷油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油墨清洗过程中清洗剂挥发的有机废气。当事人的生产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0年3月2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有两台彩印机正在运行,彩色印刷工序正在作业。检查发现彩印车间未密闭,车间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和有机废气UV光解治理设施,但UV光解治理设施未运行。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泉州市冠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州市冠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巡查的执法记录单(被检查单位联)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过; 

  6.《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一份,当事人彩印等工序生产车间、楼顶UV光解设施等相关场所照片一组,UV光解设施处现场询问录像一条,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6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肆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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