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责改〔2020〕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公司名称:福建省南安市豪联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西庄工业区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9026418G
法定代表人:陈家和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3条窑炉生产线均正在生产,窑炉生产线废气湿式脱硫塔已建成,检查发现窑炉湿式脱硫塔未运行,窑炉湿式脱硫塔浆液循环泵不锈钢压力表数值显示为零,石灰加药桶内无药剂,窑炉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第4章第26条:“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南安市陶瓷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环委办〔2019〕13号):“各建陶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窑炉尾气改造提升”。
你公司窑炉废气未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窑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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