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责改〔2019〕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德化县彼得陶瓷工艺有限公司
地址:浔中镇城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96065431J
法定代表人:方金兰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水,废水经露天沉淀池处理后直接排往浐溪,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18mg/L,悬浮物浓度228mg/L,氨氮浓度5.74mg/L,其中悬浮物、氨氮浓度超过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表2直接排放标准(悬浮物≤50mg/L,氨氮≤3.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11月2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2.2019年11月27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3.《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191127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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