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厦门莱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慕污水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9-05 16:49 阅读人数:1

  泉环保责改〔2019〕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厦门莱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慕污水厂)

  地址:安海可慕制革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31881788D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2019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与你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将其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交由你单位运营管理。自2019年6月28日起,原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你单位,证书编号91350582731881788D001R,有效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2019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生产,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所排放的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往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执法人员在你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污水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经监测,总氮浓度为79mg/L,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总氮小于70mg/L,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1.12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8月2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8月27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3.《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晋环监督监测水[2019]第316号);

  4.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

  5.厦门莱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慕污水厂)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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