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5-13 13:06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23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0665834U

  法定代表人:施纯锡

  详细地址:晋江市龙湖镇洋安工业区

  当事人从事PU合成革、服装、植绒布的生产,共建有3条湿法生产线、4条干法生产线和4台40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已办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按规范要求,当事人生产线上烘干工艺和涂布工艺产生的DMF废气收集后由DMF废气喷淋吸收塔进行喷淋净化处理。湿法生产线产生的水洗废水和DMF喷淋吸收塔产生的吸收液由DMF回收设施回收。

  2019年3月5日,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1条湿法生产线和1条干法生产线正在生产,配料车间有4台搅拌机正在进行配料搅拌作业,1台燃煤锅炉正在运行。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湿法生产车间湿法生产线涂布台门窗打开,未密闭。干法生产车间干法生产线两个涂布台门窗打开,未密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配料车间门窗开启,未密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引风机未运行。因此,当事人在涂布工序和配料车间产生的DMF废气未能收集进入DMF废气喷淋吸收塔处理。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2004年0203号)、《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材料》、《福建信诚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晋环保[2010]验96号)、《福建省排污许可证》(350582-2017-000137)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2019年4月29日,本局送达了泉环保告字﹝2019﹞2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伍万元。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方式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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