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责改〔2019〕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公司名称:南安市梓茂石粉收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9258836G
法定代表人:陈宗波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年收集加工石粉7.5万m3项目环保备案的函(南环违备〔2016〕42号),你公司项目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2019年4月23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压滤好的石粉,石粉堆场设置南北两段集水沟,石粉渗滤水和厂区地面清洗的废水经集水沟收集,一部分通过南侧集水沟排入沉淀池,另一部分经北侧集水沟流至办公室门旁的排水沟,最后经厂区东南侧围墙旁排水口排往厂外农田水沟(属断流式明沟,长度约20m,宽度约0.5m,沟内存有乳白色液体,明沟底泥为白色石粉泥,执法人员用木棍挖取明沟底泥,发现底泥厚度约有5cm),外排废水呈乳白色。
2019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公司厂区东南侧围墙旁排水口(采样时间上午10点13分)、厂区外东南面农田明沟内(采样时间上午10点18分)采集水样两组,根据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1904241)显示,厂区东南侧围墙旁排水口水样悬浮物1887mg/L、厂区外东南面农田明沟内悬浮物为105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废水排往厂区外东南面农田明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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