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责改〔2019〕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泉州市丰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白奇村朝盛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9RJY8B
法定代表人:朱姚胜
根据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1904092),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9日,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界东南雨水总排放口pH为9.56,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对pH的排放控制要求(6~9),石油类浓度为6.3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34.4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对石油类的排放限值(≤5mg/L)1.28倍、对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100mg/L)1.35倍、对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排放限值(≤20mg/L)1.72倍。以上情况有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创环检20190409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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