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3-26 13:58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16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5964E

  法定代表人:傅景锋

  详细地址: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北路1137号

  

  2018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关于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等3家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结果超标的报告》(泉环站﹝2018﹞65号),及《泉州市泉港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港环站督﹝2018﹞水39号),根据上述报告,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2018年12月2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烧碱、环氧丙烷、聚醚、1,4-丁二醇生产、高纯树脂、次氯酸钠生产。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根据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颁发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号:350500-2016-000009,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当事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排放去向为深海排放。

  2018年10月15日,泉州市泉港区环境监测站根据《2018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对当事人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根据泉州市泉港区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当事人废水排放口的总磷浓度为0.79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限值(其中,磷酸盐(以P计)≤0.5 mg/L)1.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证据三: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证据四:《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证明采样位置、采样经过和采样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五:《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3万吨/年次氯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评〔2014〕书25号)、《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号:350500-2016-000009)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产生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排放去向;

  证据六:《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关于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等3家直排海污染源检测结果超标的报告》(泉环站﹝2018﹞65号)和《泉州市泉港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港环站督﹝2018﹞水39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3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1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标准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构成了超标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方式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罚没缴款方式如下: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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