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1-21 12:02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3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31862536X

  法定代表人:周俊坚

  详细地址:泉港区驿峰路口(前黄镇段)

  你单位主要从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聚氨酯防水涂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3月通过泉州市环保局审批,于2011年1月通过泉州市环保局验收;年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0万m2及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500万m2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11月通过泉港区环保局审批,于2013年7月通过泉港区环保局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工艺为:沥青-过滤器-搅拌罐-涂油槽-冷却水槽-覆膜机-撒砂机-打卷机-成品;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生产工艺为:聚乙烯、生石灰-配料-混合搅拌-投料-挤出-冷却定形-无纺布复合-修边-打包收卷;聚氨酯防水涂料乙组分生产工艺为:聚醚二元醇、聚醚三元醇-搅拌罐-蒸汽锅炉加热-成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6日和11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12月底擅自在聚氨酯车间新增了2个反应釜(总投资额为贰万元),用于生产“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稀释品,生产工艺为: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水+分散剂六偏磷酸钠+一乙醇胺调节pH,于反应釜内混合搅拌制成“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的稀释品,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致使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未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类别十五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36项“单纯混合或分装的”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二份及2018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②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共二份;③2018年11月23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关于批复〈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监函〔2005〕34号)复印件一份;⑤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环验〔2011〕1号)复印件一份;⑥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0万m2及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500万m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港环监审〔2012〕43号)部分复印件一份;⑧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0万m2及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500万m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泉港环验(2012)第18号)复印件一份;⑨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年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00万m2及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500万m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港环验〔2013〕7号)部分复印件一份;⑩《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350505-2017-000013)复印件一份;泉州市泉港厦日建材有限公司新增2个反应釜投资额证明一份。

  2018年12月2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1.随着防水涂料市场需求由油性涂料向环保型水性涂料的转变,你单位2017年12月份开始技改,增加两个反应釜,生产水性防水涂料。你单位在技改前已委托华侨大学环境评价所了解项目环境评价手续问题,由于公司所处地区不属于化工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办理较为复杂。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及工人就业,在相关手续未完成时,你单位进行水性防水涂料生产。在我局检查后,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改,并承诺会克服困难及时把手续办好。2.我局对你单位水性防水涂料生产项目认定为未批先建项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我局重新调查取证,酌情处理。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擅自于2017年12月底新增了2个反应釜,用于生产“乙酸乙烯酯-乙烯共聚乳液”稀释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新增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①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②罚款贰拾万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①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②罚款贰拾万零三百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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