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1917442Q
法定代表人:黄赞宏
详细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山
你单位主要从事电镀污水集中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9年7月经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于2011年7月经泉州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通过。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明确要求,电镀废水排放标准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其中COD≤80mg/L、总磷≤1.0mg/L,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自行铺设的排污管道排入安海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8日,我局联合“清水蓝天”督察组、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南安市环境保护局水头分局开展测管联动,经监测,你单位法定排污口COD浓度145mg/L、总磷浓度1.1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COD≤80mg/L、总磷≤1.0mg/L),废水通过自行铺设的排污管道排入安海湾海域。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20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二份及2018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②2018年11月20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一份;③2018年11月20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闽环站 2018-Z036);⑤《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⑥《关于批复<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方案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监函〔2009〕书16号)复印件一份;⑦《南安市电镀集控中心(方案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部分复印件一份;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环验〔2011〕61号)复印件一份;⑨《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50583671917442Q001P)复印件一份;⑩《环境监察通知书》(闽环监察函〔2018〕27号)。
2018年12月2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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