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1-14 15:4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9〕2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9008543Q

  法定代表人:王添发

  详细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

  

  你单位主要从事大理石板材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11月经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2009年1月经南安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的生产规模为加工生产大理石板材9万m2/年,主要生产设备有:拉锯机6台、自动磨机2台、红外线切边机2台、手动磨机2台、修边机1台,生产废水沉淀污泥量为4.83吨/天(约1449吨/年),经环保竣工验收的生产规模为加工生产大理石板材9万m2/年,生产废水沉淀污泥量为1449吨/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7日,本机关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规模为加工大理石板材30万m2/年左右,擅自于2015年11月起新增2条二手烘干生产线,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新增2台二手拉锯机、2台自动磨机,生产废水汇入原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0月9日共转移处置沉淀污泥10001.02吨,致使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和产生污染物的量)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十九类之51项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新增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二份及2018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②2018年9月27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1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共三份;③2018年9月27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8〕695号)复印件一份;⑤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南环站验〔2008〕208号)复印件一份;⑥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09〕022号)复印件一份;⑧《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副本(3505832016000313)复印件一份;⑨《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2009年1月21日后新增设备明细表》;⑩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官桥镇石材企业固体废物流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份至2018年8月份(共计12个月)大理石板材产量记录复印件一份;福建南安市新三发石业有限公司、泉州坤盛石粉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石粉转移协议复印件一份。

  2018年12月2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原环保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该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追溯期,不予处罚。

  你单位新增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①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②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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