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责改〔2018〕12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晋江富联漂染印花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3794X3
法定代表人:洪祖典
根据我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收到的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单(闽环站2018-Z036),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原福建省环保厅重点污染源测管联动工作部署,2018年8月30日上午,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120.7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对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80mg/m3)。以上情况有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单(闽环站2018-Z036)、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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