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8-11-15 17:56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8〕746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665069598D

  法定代表人:曾祖发

  详细地址: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大厅埔工业区溪林村

  你单位《鞋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4年12月通过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5年4月经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已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意见明确要求,项目应配套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三苯”废气应处理后达到《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1996)表1一级标准才能排放。该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规模为年产鞋(运动鞋、休闲鞋)100万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5日本机关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成型车间(上胶工序、烘干工序)正在生产,成型车间处于密闭状态、成型车间烘干工序为密闭式,上胶工序、烘干工序配套废气收集罩及15m高排气筒等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安装、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9月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②2018年9月5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一份;③2018年9月5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服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洛环监〔2014〕68号)复印件一份;⑤《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服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泉洛环站验〔2015〕2号)复印件一份;⑥《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服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洛环验〔2015〕6号)复印件一份;⑦《福建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350504-2015-LJ0008)复印件一份。

  2018年11月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①责令改正;②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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