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8-11-15 17:45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18〕726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溢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11259H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

  详细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7号103室

  你单位是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单位。安溪县湖头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2年7月经安溪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环评批复明确要求,该项目接纳的污水经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后排入厂区排洪沟流入晋江西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8日,本机关委托安溪县环境监测站对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经监测,其法定排污口的粪大肠杆菌群分别为18000个/L、35000个/L、2200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1一级B标准的要求(其中,粪大肠杆菌≤10000个/L),废水排往晋江西溪。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8月7日和2018年8月1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18年8月17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②2018年8月17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笔录二份;③《安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18〕监64号);④《污染源(废水、固废)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一份;⑤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17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⑥《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一份;⑦《安溪县环保局关于审批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安环保监〔2012〕72号)复印件一份;⑧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紫外线消毒设备设备维修申请单复印件一份;⑨《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20000t/d)及提升泵站设施运行管理项目运行管理合同》复印件一份。

  2018年10月1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18年8月8日取样检测不合格主因系污水处理厂紫外灯故障,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按照《运行管理合同》关于维修金额超过3万元的,应由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的规定,本次损坏的紫外灯应由业主方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购买处理,事故责任主体应是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但是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一直拖延办理,导致排污不合格。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安溪县湖头镇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的运行和维护主体,应承担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因此,你单位在紫外线灯发生故障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如使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但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并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同时,根据《运行管理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点关于“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①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处理设施设计标准)的……”规定,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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