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18〕158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33901714N
法定代表人:王国鸿
详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园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服装、针纺织品及针纺织品的染色与整理加工,环保针织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12月通过福建省环保厅审批,于2011年7月通过泉州市环保局竣工环保验收,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3日,本机关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废水法定排污口排入彩虹沟,最后排入晋江感潮河段。经监测,你单位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总锑浓度为0.2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排放限值(总锑浓度≤0.1mg/L)。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8年3月13日和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②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一份;③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21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水40号)一份;⑤《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一份;⑥《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环保针织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摘录复印件;⑦《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批复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环保针织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监[2010]157号)复印件一份;⑧《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环保针织面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环验(2011)58号)复印件一份;⑨《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00633901714N001P)复印件一份。
2018年4月1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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