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8-04-28 17:27 阅读人数:1

泉环保责改〔2018〕6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地址:惠安县泉惠石化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8582M

法定代表人:张强

  

  根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气17号),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环保厅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2018年4月10日上午,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有机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64mg/m3、苯排放浓度为22.5mg/m3,超出《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要求(≤120mg/m3)1.37倍、对苯的排放控制要求(≤4mg/m3)5.63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为25.5%,未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对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的要求(≥95%)。以上情况有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气1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保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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