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8-03-23 11:33 阅读人数:1

泉环保责改〔2018〕2号

泉州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泉州海天染整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33901714N

法定代表人:王国鸿

  

  根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水40号),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突击执法检查,并于污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一组。根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法定排污口总锑浓度为0.290mg/L,超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 排放限值(0.1mg/L)2.9倍。你单位处理后的废水最终排入晋江感潮河段。有《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8〕水40号)、现场采样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环保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泉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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