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自力)
来源:市环保局 2017-11-17 16:26 阅读人数:1

泉环保罚字〔2017〕16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自力:

  

  当事人王自力在南安市官桥镇席里村建设石材加工点,主要从事门窗石材线条生产和销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生产项目并于2014年9月投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6m切机2台、红外线切边机1台、平磨机1台,投资额为人民币7.3万元,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也未规范设置排污口,车间北侧围墙底部设置有两个缺口,部分切边机生产废水经其中一个缺口排往车间西侧水沟,平磨机产生的水磨生产废水顺地势也汇入车间西侧水沟,再经南侧水沟排入厂区东面的小溪,最后汇入九十九溪。经监测,厂区外排口pH6.78、化学需氧量浓度均值74mg/L、SS浓度均值225mg/L。其中,SS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SS≤70mg/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7年8月2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②2017年8月2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③2017年8月2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2017年8月2日本机关拍摄现场证据材料(录像);⑤《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站督〔2017〕水257号);⑥《王自力石材加工点生产设备投资明细》。

  2017年10月1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①当事人从事石材加工已有二三十年,原址因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服从镇村要求,搬至现址,远离居民处。搬迁建设资金是通过亲朋好友借款、银行贷款筹集的,目前仍有大部分债务未还清。②当事人一家十二口人生活全靠该加工点来支撑,生活负担重,其母亲85岁、中风在床,当事人也是身患重病的残疾人(一只眼睛残疾,肺部有职业病)。上述情况已经南安市官桥镇席里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综上,当事人提出希望能够取消罚款,并指导支持当事人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经2017年11月9日本机关2017年13次环境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体和经济状况,对当事人三个违法行为均按照下限确定罚款数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生产项目并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机关对当事人罚款柒佰叁拾元。

  (二)当事人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①责令停止生产;②罚款壹万元。

  (三)当事人未规范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本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贰万元。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①责令停止生产;②罚款叁万零柒佰叁拾元。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不服“罚款贰万元”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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