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安市水头鑫华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7-11-02 14:31 阅读人数:1

泉环保罚字〔2017〕15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安市水头鑫华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1360744U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详细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南侨溪南工业区

  

  你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3年11月经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4年3月通过南安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彩印、水印共两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未生产和燃煤锅炉未使用,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正在清洗。检查发现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相应污水处理设施,该生产线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和水性印刷生产线之间的一条排水沟排往厂区北侧围墙外公路旁雨水沟,最终排往大盈溪支流。经采样监测,你单位车间排水沟外排口废水CODcr浓度7800mg/L、NH3-N浓度3.36mg/L、色度稀释倍数15、pH5.76。其中,CODcr、pH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限值(CODcr≤100mg/L,pH为6-9之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2017年8月1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②2017年8月15日本机关的询问笔录;③2017年8月15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④《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7〕水148号);⑤《南安市水头鑫华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3.425号);⑥《南安市水头鑫华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4〕023号);⑦《福建省排污许可证》(3505832016000126)。

  2017年10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①责令限期拆除排水沟;②罚款伍万元。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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