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彩印有限公司)
来源:市环保局 2017-10-20 15:03 阅读人数:1

泉环保罚字〔2017〕13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96633

  法定代表人:苏尧鹏

  详细地址:德化县浔中镇东头村

  

  你单位主要从事纸箱、纸盒、彩印制品盒泡塑制品的生产,扩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1996年9月通过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泡塑包装品车间、喷漆车间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0年11月通过德化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整体项目于2009年12月通过德化县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根据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要求,你单位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限值(其中:CODcr≤100mg/L、SS≤70mg/L)。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法定排污口CODcr浓度630mg/L、SS浓度106mg/L,锅炉冷却水沉淀池溢流口CODcr浓度134mg/L、SS浓度193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限值(其中CODcr≤100mg/L、SS≤70mg/L)。对此,本机关于2017年7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泉环保责改〔2017〕7号),于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环保罚字〔2017〕9号),对你单位罚款14540.9元。

  2017年8月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两个彩印车间的洗版废水从洗版水槽底部通过PVC管排至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排往新的排污口,再经水泥管道沿山体雨沟最终排往浐溪。经监测,你单位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废水CODcr浓度337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限值(CODcr≤100mg/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违法行为证据材料:①《泉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环站督〔2017〕水145号);②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③2017年8月8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④2017年8月1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⑤《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彩印有限公司扩建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96年)91号);⑥《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彩印有限公司泡塑包装品车间、喷漆车间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00)第134号);⑦《福建省德化县佳美彩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德环验(2009)第92号);⑧《福建省排污许可证》(913505261564296633001P);⑨《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泉环保责改〔2017〕7号)及送达回证;⑩《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环保罚字〔2017〕9号)及送达回证。

  2017年9月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拾玖万贰仟陆佰零肆元叁角的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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