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环保局 2018-01-10 20:38 阅读人数:1

泉环保察〔2018〕4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泉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7〕65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闽环保总队〔2017〕65号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与环境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已完成火电行业40家重点企业和造纸行业180家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还要完成水泥、石化、电镀、平板玻璃、炼焦、原料药制造、制革、纺织印染、制糖、农药、氮肥及有色金属冶炼等12个行业543家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将完成所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推进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

  新版排污许可证是当前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也是环境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有效衔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相关环节、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加强企业持证排污执法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明确企业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主动与核发部门对接,立足日常监管,加强对已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一要逐一排查是否按期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时限应视为旧版排污许可证到期时限。企业应在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限内及时申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二要检查是否持证排污。未按期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的,应视为无证排污,须依法停止排污。检查发现继续排污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排污,并处以罚款。必要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要检查是否按证排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落实排污许可证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指标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四要检查企业是否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加强指导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排查过程中,要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做好对排污许可证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此次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相关要求应告知已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以确保新版排污许可证如期完成核发工作。

  各地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实践、积极创新,及时发现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中遇到的新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能力。

  联系人:范隆光  联系电话:0591-88367369

  邮箱:fjepi@12369.gov.cn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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