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一封信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2020-03-31 11:35 阅读人数:1

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同时,还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是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此,我们在2017年省级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的基础上,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筛选条件,更新发布了2020年187家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附后),各设区市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也在相继更新中。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依规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规范拆除活动和土壤调查评估等有关工作,并对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精准实施差别化监管执法,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是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好主体责任。企业可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登陆网址:http://220.160.52.213:10072/fjqq/)查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动态更新情况、接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预警提醒、对接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并可在平台上了解最新的环保法规政策,向专家、科研机构咨询环境治理方面遇到的疑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对照《土壤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为保护土壤生态环境贡献企业的一份力量。

  

  附件: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

  2.福建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0年)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