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C段)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3-11 11:07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C段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3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C段

二、建设地点:石狮市永宁镇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州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石狮市南部,其中石狮市永宁外线(梅宁路至西岑段)道路工程C段部分为规划国道G228石狮红塔湾至晋江后埭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工程C段起点位于子英村,工程起点桩号K2+740,线路向西方向布线1707.718m,终点与现状沿海大通道(规划G228)龙永大桥桥头道路顺接。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水环境:

施工期应配套建设废水处理、导流、收储等设施。施工废水和机械、车辆冲洗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涉水桥梁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加强对施工设备等管理,并采用对河流水质环境影响小的作业方式,防止施工废水、固废等污染水环境。

2、生态环境:

主体工程、临时用地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养分及水土流失,以便用于后期绿化覆土;临时表土堆场、施工场地应做好围挡和截排水沟,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

3、大气环境:

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及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临时表土堆场等临时设施应尽量布设在远离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下风向,并采取遮盖、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铺浇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应避开风向针对环境空气敏感点的时段,施工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要求。

4、噪声环境:

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位置;合理选择运输路线,控制车速、鸣笛,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施工期应定期对敏感点抽样监测噪声,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减缓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有关规定。运营期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避免噪声扰民。

5、固体废物:

施工期的固废主要有施工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可集中收集后暂存,定期外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处置地点。项目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尽可能综合利用,多余弃方统一运往指定填埋场填埋;施工期产生的油污、废润滑油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6、环境风险防范:

跨水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并配备沉淀应急池;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演练。

七、公众参与

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8  

地址: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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