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5月2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工程及仓储项目)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5-27 09:38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工程及仓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19年5月27日—6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工程及仓储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港区后龙镇上西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2011年3月,《湄洲湾港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泊位工程环评报告书》(5万吨级码头)经原省环保厅审批(闽环保评【2011】29号),2012年10月,对码头变更设计,变更后的《泉州肖厝港区鲤鱼尾作业区4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2月通过我局审批(泉环评函【2015】书8号)。本项目建设单位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原项目公司股权,并将公司更名为福建中燃湄洲湾能源有限公司,并重新规划码头货种货量,工程拟建设50000吨级液体化工码头泊位一个,或可同时兼靠2艘5000GT液化烃船,水工结构按50000GT液化烃船设计,码头年设计通行能力339万t;后方陆域通过围填海形成,目前陆域已全部形成。本项目库区总占地面积14.8hm2,取消我局2015年批复的18.38万m3的液体化工品储罐,变更为建设 17.4万m3的液体化工品储罐区(共9座储罐),货种变更为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LPG)、丙烯、丁烯,预计年周转量220万t。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结合港区规划的泊位工程,配套建设足够规模的生产生活废水收集、预处理设施,项目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一并排入泉港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影响:

  设置高低压火炬系统;加强无组织废气管理,优化装卸工艺,装卸液化烃货种过程应采用平衡管装置,确保装卸过程处于密闭状态;落实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保证管道的密闭及连续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火炬燃烧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车、船装卸液化烃产生的无组织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量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

  3、噪声环境影响:

  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并送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建设单位采取网络公示、现场张贴,在东南快报上刊登公示信息等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众来信、传真,电话。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1、建设单位承诺:在未取得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指标调剂前,不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单位承诺:疏浚及炸礁工程施工前,完成可能受影响范围内的养殖协商、补偿或临时征迁工作。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579381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D栋

  邮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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