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2018年9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石狮热电公司110kV升压站工程)
来源:市环保局 2018-09-12 11:37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环保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石狮热电公司110kV升压站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18年9月12日-9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热电公司110kV升压站工程。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东埔新村西80号石狮热电公司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东埔新村西80号石狮热电公司厂区内。本期新建一座110kV 升压站(含一台110kV主变压器(40MVA,110/10kV)、110kV GIS 配电装置、进线走廊、出线构架、配电装置楼和开关室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施工时,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含浓度较高的固体悬浮物,不得直接排放。因此在施工区内设置隔油池和沉淀池,生产废水经过隔油后排入沉淀池。上清液回用,可以减少不利影响。

  升压站施工较集中,施工期的废污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NH3-N、BOD5、SS 等。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厂区内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工业区南华污水处理厂,因此不会对地表水造成影响。

  项目运营期机组检修或突发事故产生的油污水利用拟建20m3事故油池贮存,变压器事故油经收集后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不能回用的部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2、电磁环境:

  运营期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强度应符合GB8702-2014《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要求,即工频电场小于4kv/m,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

  3、生态环境:

  本项目为变电站扩建工程,工程量较小,且施工均在站内进行,不会影响到变电站围墙外区域。

  4、噪声环境:

  项目施工期将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应报晋江市环保局批准。

  应选用低噪声水平的电气设备,并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加强运营管理,变电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5、固体废物:

  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和电气设备的木质包装箱、防震泡沫纸,本次3#主变扩建工程施工期很短,生活垃圾利用站内的垃圾箱收集,电气设备的木质包装箱及防震泡沫纸施工时统一堆放,施工结束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运至城市垃圾处理中心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蓄电池可回收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置,不能回用利用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

  根据公众参与调查专题有关结论,本工程采取现场张贴布告和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在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以及环评单位联系人均没有收到关于本建设项目环保方面的电话及邮件。本次调查期间走访项目评价范围内单位及居民,共发放8份公众意见征询表(含6份个人公众意见征询表+2份团体公众意见征询表),回收7份(含5份个人公众意见征询表+2份团体公众意见征询表),回收率87.5%。调查结果表明,71.4%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28.6%的被调查者表示可接受,无被调查者表示反对。不予填表的是东埔新村西48号/49号房的邱女士,东埔新村西48号/49号在本次环评中作为声环境保护目标东埔一村的代表,邱女士口头反对热电厂进行任何形式的扩建。不采纳“口头不予填表”的公众意见。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声环境现状监测可知,东埔新村西48号/49号处的声环境背景值昼夜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根据理论计算可知,升压站建成后,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声环境昼夜间也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升压站的建设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轻微。第二,石狮热电公司110kV升压站工程已取得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工程在厂区内进行,不新征土地。升压站的建设也符合国网福建省泉州供电有限公司的电力规划,取得了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第三,评价单位咨询了设计单位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得知,本工程升压站严格按照《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2011)进行设计,采用半户内布置,主变户外布置,主变选用低声源设备,主变压器噪声级不大于65dB(A),进一步减轻了升压站工程的噪声影响。评价单位对邱女士进行了现场回访,并告知本工程升压站声环境预测结果和报告表评价结论。但邱女士依然反对热电厂进行任何形式的扩建,仍然不予填表。综上,报告不采纳其口头反对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地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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