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保局2017年9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
来源:市环保局 2017-09-14 09:02 阅读人数:1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环保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17年9月14日—9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18~19号泊位工程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工程位于南安市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项目拟建2个3万吨级多用途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5万吨级船舶设计)及相应配套设施,码头总长552m,年设计通过能力为件杂货166.1万吨,集装箱10.8万TEU。本项目填海造地面积34.6928hm2(项目填海造地工程海洋环评已经泉州市海洋局批复,泉海渔函〔2017〕31号)。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影响:

  港区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能力为40t/d的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港区绿化,不排放。建设一套处理规模3t/d的油水分离器及一座处理规模为5t/d的沉淀池,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送港区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GB/T 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港区绿化,不外排。配备槽车1部以供连续降雨,绿化无法消纳废水时运送至南翼污水处理厂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

  加强船舶、汽车尾气、运输扬尘的控制,对港区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影响:

  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

  4、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并送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张贴公告、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共发放110份调查表,回收109份,77.1%公众支持项目建设,22.9%公众基本赞成,没有公众对该项目持不赞成态度。部分调查公众对项目建设提出一些建议意见,经归纳主要包括:要求建设单位争取做到项目污水、废气等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等。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59   

  地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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