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含铬皮革废碎料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05-08 16:40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22〕书8号


福建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亿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含铬皮革废碎料处理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石狮市鸿山镇伍堡科技园区冠兴公司厂区内,项目年利用处置含铬皮革废碎料9600t,生产水刺革基布和植绒革基布。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泉州市“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原料打绒和解纤粉尘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革基布打磨和磨绒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分别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直接于生产车间排放;植绒烘干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两级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含铬皮革废碎料暂存产生的少量臭气经收集后经UV光解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植绒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含铬皮革废碎料暂存产生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水污染防治。项目水刺生产线废水收集后经自建水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冠兴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冠兴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的进水水质要求,即COD≤5000mg/L、NH3-N≤300mg/L、SS≤2000mg/L、总铬≤1.5mg/L。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水刺车间和涂饰车间北临永祥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各车间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废水量≤2.727万吨/年,COD≤2.727吨/年,氨氮≤0.682吨/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327吨/年,在石狮市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3924吨/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水刺生产车间和涂饰生产车间外5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你公司应按项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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