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2-10 16:44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21〕书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昱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环保〔202113号),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用地范围内,拟在现有聚合车间西侧新建1栋聚合车间,增加2条尼龙6切片(工程塑料用)生产线,产能3.3万吨/年,其中超高粘、超低粘尼龙6切片各1.65万吨/年,公用工程、污水处理设施、仓库等依托现有一期工程项目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现有项目冷冻站清净下水纳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在园区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后,你公司应建设相关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停用自建15t/h备用燃气蒸汽锅炉,切换为使用园区集中供热。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依托厂内现有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新增熔融车间废气、投料废气、储罐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有机热载体锅炉及蒸汽锅炉废气等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添加剂投料废气采用半围挡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现有42m高排气筒排放。聚合装置废气采用“冷凝+真空水封”处理后与喷射泵(切粒)废气经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建42m高排气筒排放。

添加剂投料车间应密闭,聚合过程采用氮封。加强生产、物料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控制,应定期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4、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3聚酰胺树脂基准排水量及泉惠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备用燃气蒸汽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艺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己内酰胺执行原有项目环评及批复(泉环评函201621号)执行的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监控点处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噪声排放执行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报告书》核定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排污权总量指标为:

COD0.803吨/年、氨氮0.201吨/年、SO20.015/年NOx≤1.363/年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695/年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应通过现有项目减排来实现倍量削减替代。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现有聚合车间外延400m和新增聚合车间外延400m的厂界外的包络线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惠安生态环境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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