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6000吨/年烯丙基聚醚下游衍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2-07 20:18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21〕书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6000吨/年烯丙基聚醚下游衍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佳化化学泉州有限公司6000吨/年烯丙基聚醚下游衍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0〕1号)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拟在现有生产装置预留区域建设产品规模为6000吨/年烯丙基聚醚下游衍生物,其中软泡硅油产品2000吨/年,硬泡硅油产品1200吨/年,弹性体及皮革硅油产品800吨/年,高回弹硅油产品2000吨/年。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项目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完成,尚未投入运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由泉港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闽泉环罚[2020]218号)。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加强厂区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臭源应加盖密闭,恶臭气体应有效收集处理。现有项目软水制备浓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应全部回用。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装置车间内应设置密闭式的“投料间”。对生产装置区废气处理设施进口进行补充监测,若处理效率不满足要求,应对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优化改造。

2、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排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处理效率等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及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灌装废气经新建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依托生产装置区现有排气筒高空排放,活性炭应定期更换并建立台账制度。项目应定期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4、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收集、贮存,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管理制度,应减少危险废物尤其是滤渣的贮存周期,以满足全厂危险废物暂存需求。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监测计划,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与政府、园区风险应急预案的有效联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和表3中所有行业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建成投运后,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所有行业排放浓度限值。

2、噪声排放执行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172t/a,拟通过在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尾端再增加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减少现有项目VOCs排放量进行1.2倍替代,你公司应将替代方案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减排项目竣工投用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建成后,全厂环境防护距离仍执行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即包装混配车间、罐区、装卸区边界外延15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和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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