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山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惠东南灌片、南安丰州灌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30 17:14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19〕表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山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惠东南灌片、南安丰州灌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山美灌区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由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山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惠东南灌片、南安丰州灌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结合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泉台管环土[2019]98号)、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山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惠东南灌片、南安丰州灌片)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①渠道工程:渠道改造共8条总长度17.2km(其中惠东灌片4条8.51km、南安丰州灌片4条8.69km),衬砌渠道长度10.73km(其中惠东南灌片5.25km、丰州灌片5.48km);②配套或更新改造渠系建筑物21座(其中惠东南灌片12座,南安丰州灌片9座);量水设施配套31座(其中惠东南灌片17座,南安丰州灌片14座)。具体建设内容、规模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泉州市山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惠东南灌片、南安丰州灌片)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施工临时场地布置,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在工程设计界限范围内施工,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影响。

  施工期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作业,严格控制施工废水和固体废弃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场地、堆土场等。

  2、施工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得外排。清淤底泥浓缩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后排至下游最近灌溉点做为灌溉水。基坑废水应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排入下游河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分段施工,不设置集中生活区,施工期生活污水纳入当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3、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及午间施工须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本项目不设淤泥临时堆放区,淤泥通过污泥泵直接进入污泥脱水一体机实施脱水处置,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恶臭污染,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

  4、项目弃方、脱水后淤泥运至洛阳镇上曾石窟、丰州镇后田龙亩石窟回填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收集,及时清运,禁止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5、尽可能减少施工对沿渠绿化破坏,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地貌、植被恢复。

  6、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环保责任,并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委托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属地范围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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