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醚多元醇系列材料改扩建二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01-21 11:50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19〕书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醚多元醇系列材料改扩建二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编制的《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醚多元醇系列材料改扩建二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港区环保局(泉港环保监〔2019〕1号)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建设内容及规模:(1)二期总产能为19万吨/年,其中:6万吨/年聚合物多元醇、6.5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或软泡、4.5万吨/年高活性聚醚多元醇、1万吨/年多功能聚醚多元醇、1万吨/年特种聚醚多元醇;(2)三期总产能为11万吨/年,其中:5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或软泡、2万吨/年高活性聚醚多元醇、4万吨/年多功能聚醚多元醇。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醚多元醇系列材料改扩建二三期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厂区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水喷淋器废水、水环式真空泵废水、冷凝废液、水洗塔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等经污水收集池后收集后,同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类和有机特征水污染物丙烯腈、苯乙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和表3中标准,并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70%以上废水回用,剩余部分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初期雨水应设置不小于300m3的收集池,分批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循环冷却水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清净下水全部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不外排。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在二期工程建设时新建一套蓄热式催化氧化装置(简称RCO装置)作为全厂废气末端处理装置,并新建一套活性炭装置作为RCO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装置、储罐区等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和表6中浓度限值。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新增罐区储罐基础、污水收集池等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渗措施。建立厂区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的应对措施。

  7、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气、声等项目的常规监测。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9、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加强建设期施工组织,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停运现有工程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一期采用RCO装置替代活性炭吸附装置将新增NOx≤0.182t/a;

  二期:COD≤2.036t/a、氨氮≤0.509t/a、NOx≤2.832t/a;

  三期:COD≤1.013t/a、氨氮≤0.253t/a;

  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其中一期新增NOx排污权指标应在RCO装置投入使用前交易取得。

  2、报告书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0.7592t/a(二期)和0.129t/a(三期),你公司应在取得VOCs排放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POP车间外100m、聚醚车间外100m、原料成品罐区2外50m、环氧丙烷罐区外50m、环氧乙烷罐区外5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学校、医院、居民点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应根据我局《关于批复福建省天骄化学材料有限公司4万吨/年聚合物聚醚多元醇及公用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评函〔2016〕书9号)及本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泉港区环保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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