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环保局 2018-07-13 18:20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18〕书10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惠安县环保局(惠环保〔2018〕36号)意见,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于外走马埭作业区,系由原中化配套码头工程增加卸煤功能并调整部分化工品货种而来。变更后码头吞吐能力由251.56万t/a提高到400万t/a,主要变化内容为17#泊位新增煤炭货种,年吞吐量为120万t/a;19#泊位新增苯乙烯货种;20#泊位新增苯乙烯和环氧丙烷货种,取消原批复的苯、液化气和C4副产品;取消液化气船型,新增5000DWT煤炭散货运输船。具体变更内容、调整后码头布局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变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码头装卸设备,其中卸煤码头应采用直卸方式、不得在码头设置堆场。

  2、17#泊位应增设总容积不低于150m3的污水收集池,各码头生活污水、含煤污水、化工品废水等经分别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乙烯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生产,不得外排。

  3、17#泊位卸煤区应采取挡风和喷淋措施,引桥皮带机应设置防尘罩,新增苯乙烯和环氧丙烷废气应收集引至乙烯厂区火炬燃烧处置。卸煤落料点执行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4限值,码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排放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

  5、配套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在日常运营过程,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减轻码头运行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三、根据报告书结论,变更后码头应按17#泊位外延300m、18-20#泊位外延100m范围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

  四、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生态调查)。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调查报告。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此次变更为部分变更,我局《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中化泉州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评函〔2015〕书36号)仍然有效,未调整部分仍应执行原批复要求。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惠安县环保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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