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省富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再生利用废包装容器5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市环保局 2017-12-13 16:23 阅读人数:1

泉环评〔2017〕书6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省富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再生利用废包装容器5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富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富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再生利用废包装容器5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意见(晋环保〔2017〕161号),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址于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租用晋江安海可慕振源皮革厂闲置厂房从事废包装桶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废包装桶的危废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项目服务范围为晋江市企业,兼顾泉州市产废桶企业。项目年处理废包装桶50万只/年(规格均为200L标准铁桶),其中有机树脂类包装桶35万只/年、有机溶剂类包装桶10万只/年,矿物油包装桶5万只/年。项目建设自动洗桶机1台、半自动整形机3台及其配套的加液机组、真空抽液机组等生产设备,建设静电喷漆室、补漆室以及烘干流水线1条,以及配套的污水处理环保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工艺及设备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同意福建省富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再生利用废包装容器50万只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1.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按生产废水(碱液清洗废水、荡洗废水、喷漆废水、洗桶区冲洗废水、洗车废水)、生活污水等不同水质情况分别设置收集管网和控制系统。厂区应实现屋顶、棚顶覆盖,雨水通过厂区雨水管道直接接入园区的雨水管网。

  2.各类生产废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经分别收集后,设置规模不得低于10t/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的B级标准和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3.项目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2742吨(9.14吨/日),厂区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的总排污口,并配套在线监控系统和事故废水排向自动切换系统。

  4.厂区应参照GB/T50934-2013《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防渗分区,采取分区防渗控制措施。同时应在厂区设置地下水日常监测点1个,结合厂区周边现有2个地下水监控井,共设置3个地下水日常监测点,监控地下水水质。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1.项目洗桶区的倒残、整形、清洗和荡洗、防锈和吹干等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并配备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通过高度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喷漆作业在密闭自动静电喷漆房中进行,喷漆及烘干有机废气应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并配备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高度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处理设施总效率不得低于90%,尾气中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排放执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文《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中提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苯乙烯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DMF参照执行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DMF的排放标准限值,二甲胺参照执行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甲胺排放标准。

  2.上述各排放口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范设置。

  3.应加强对设备的检修与维护,控制运行中因跑、冒、滴、漏导致污染物逸散,控制生产过程废气无组织排放。废包装桶暂存仓库应密闭设施,废包装桶加盖密封存储。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池均应加盖密闭处理。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文《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DMF参照执行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DMF的无组织排放限值,二甲胺参照执行DB31/1025-2016《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甲胺周界浓度限值。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五)倒残废液、溶剂滤渣、碱洗滤渣、废有机溶剂、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及废水处理污泥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收集、贮存,项目产生废包装袋可由生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水处理污泥应在项目投产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按规范进行收集处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其他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六)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采取和制定合理的工程措施和管理制度,控制施工噪声、扬尘、废水、固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需经晋江市环保局批准。

  (七)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制定环境监测计划、配备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按规范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晋江市环保局备案。

  2.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套事故废水截流、导流管网和控制措施,事故废水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20m3的事故应急池收集、暂存。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过程中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3.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COD≤0.165吨/年,NH3-N≤0.022吨/年,COD、NH3-N新增指标建设单位已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项目生产车间外延100m范围内的区域,你公司应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审〔2006〕606号文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环境保护目标。

  五、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晋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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