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晋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晋江市P2016—1号 | 宗地总面积: | 37379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青阳街道莲屿社区 |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2.2 | 建筑密度(%): | 大于或等于20并且小于或等于41 |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0 | 建筑限高(米): | |||||||
土地用途明细: | |||||||||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63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
现状土地条件: | |||||||||
起始价: | 3160万元 | 加价幅度: | 50万元 | ||||||
备注: | 晋江市P2016—1号地块的实际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7时;报名地点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利用管理科;拍卖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16时。拍卖地点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厅。因之前网上系统录入有误,撤回修改后不能按原公告时间上报,故按重新录入时间顺延。但实际拍卖时间以2017年4月27日《泉州晚报》发布的《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出让公告》为准。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规定参加竞买,只准独立竞买。
(二)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保证金为630万元整。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可在竞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成交者的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7年05月02日 至 2017年05月29日 到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利用管理科或福建鼎丰拍卖有限公司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7年05月02日 至 2017年05月29日 到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利用管理科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05月29日17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7年05月29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7年05月30日16时00分 在 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厅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交地方式为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土地条件交地。
2、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由土地竞得人绝对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晋江市设立的除外)对该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税费必须在晋江市交纳。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并由新公司与我局、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补充条款、《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变更协议。
3、该用地的动工期限、开发建设期限、需回购用于安置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面积、位置及其他事宜按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晋江市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的《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7〕21号)和《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的范本条款执行。《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出让说明》(晋土储〔2017〕21号)和届时由竞得人与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晋江市P2016—1号地块安置房买卖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竞得人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我局缴纳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我局有权解除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
联 系 人:小叶
联系电话:0595-85665625
开户单位:晋江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银行帐号:3500165620705000815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