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08-05 11:45 阅读人数:1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推动企业法治建设,加快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指引(试行)》。经2021年第11次委务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泉州市国资委 

202185 

       

  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推动企业更好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新要求,加快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法律事务管理覆盖到企业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形成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管理体系。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法律事务管理与纪检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独立高效开展。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领导班子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推进法律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企业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企业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条 企业法务工作分管领导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决策、经营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落实。 

  第七条 企业法务部门,是指企业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所出资企业和重要权属企业应当设置法务部门。其他权属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务部门,暂时不具备条件设立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承担法务部门职责,牵头管理本企业法律事务,或由其上级出资企业实行法务集中管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法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其他内设部门在依法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工作职责。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综合权属企业的法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既往风险史、成本效率等方面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权责清单,界定所出资企业与权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范围、职责和权限。对权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权责清单应“一企一策”或分类制定,并随着公司治理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进行动态调整。 

  (一)对权属企业投资、交易等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法律事务,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所涉金额、复杂程度、后果影响等因素,在权责清单中明确分级管理的事项; 

  (二)对发生过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或多次发生法律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或新设立的权属企业,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大法律管控力度,在权责清单中明确对其重要法律事务的审核事项或集中管理事项。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重点工作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合同的法律审核管理以及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合同等法律审核事项清单,分别明确所出资企业和权属企业法律审核具体事项及审核权限、主体、方式、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合同的法律审核率100%,并做到及时高效。 

  企业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合同未经法律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实施和签订。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企业内部制度规定,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依法依规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提示法律风险的,企业应当制定预防和具体解决方案(措施)。 

  第一节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涉及以下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对外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 

  (四)重大资产转让、租赁,重大项目招投标; 

  (五)收购或转让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参股公司的股权; 

  (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公司的清算、破产申请。 

  (九)企业群体劳动纠纷处置方案。 

  除上述事项外,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补充明确其他法律审核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等,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的更新、实施评估和汇编,推进制度“立、改、废”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本指引发布前企业已在施行的规章制度,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与本企业公司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或相冲突; 

  (二)规定的事项是否超越企业法定职权和市国资委授权范围,是否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 

  (三)制定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企业议事决策程序; 

  (四)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五)其他需审核事项。 

  第十六条 鼓励所出资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规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公布和实施、监督、评估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三节 合同法律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应当实行多部门会审。 

  对于经常签订的同类合同,可以制定经法律审核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承办部门选择使用。因特殊情况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严格履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将合同报送企业法务部门备案。本指引发布之前已订立尚在履行的合同,应当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梳理合同履行情况,防范并及时发现企业和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风险和违约行为。合同承办部门、企业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报告企业法务部门,并提出处理预案,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行为的; 

  (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有逃避债务可能,丧失商业信誉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有困难的; 

  (三)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合同违约风险的情形; 

  (四)对方当事人对企业履行合同提出异议、疑问或认为企业违约并提出书面意见,需予核查、回复的; 

  (五)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责任承担等事项发生争执,需书面交涉的; 

  (六)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调整、废止的或者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八)发生其他应报告事项。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四节 法律纠纷案件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维权意识,树立时效观念,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被起诉、被申请仲裁时应当积极应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处置主体、权限和方式。 

  对权属企业案值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所出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协助权属企业组织应对工作,或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纠纷,企业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必要时外聘律师),收集分析有关证据,充分评估法律风险,提出处置建议,按企业内部流程报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承办部门、法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将法律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决、裁定、一审判决)以及和解、调解方案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报告。 

  企业法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年度本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分类情况、案件现状、发案原因、应对策略、处理结果、挽回或避免或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经验教训、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年度报告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仲裁或诉讼案件裁决或裁判后,企业承办部门应当会同法务部门(必要时外聘律师)分析采取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风险和利弊,在裁决、裁判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采取救济程序的意见,按企业审批流程报请审批。 

  仲裁或诉讼案件裁决或裁判对方负有履行义务的,企业承办部门应当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或者法院裁判,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签订和解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企业法务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仲裁或诉讼文书,对方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预防、报告、处理、统计等事项。 

  第五节 外聘律师事务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考核等日常管理,提升外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鼓励所出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覆盖各级子(分)公司、适应本企业各类法务需求的备选律师事务所信息库,作为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候选对象,并对其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聘律师事务所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完成后,所出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与相关业务部门、聘用企业对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法律事务管理权责清单和法律审核事项清单,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等专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把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对企业各部门和权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员工法律事务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的依据。 

  对于在推进法律事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有效防范重大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权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不定期组织对权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法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配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内部法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加强法律事务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 

  第三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合同文本、原始凭证等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审核事项、法律审核意见、法律意见书、法律分析意见等法律审核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推行法律事务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优化企业管理流程,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提升法律事务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指引未规定的事项或需要细化的事项,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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