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清理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2019-01-18 14:58 阅读人数:1

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泉州市减负办《关于落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企减办〔20184号)精神,市国资委于20181224日转发相关文件并部署开展清欠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各所出资企业清理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欠款情况。各所出资企业应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欠款情况,凡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时间且与债权人无另行约定支付时间而未支付的账款,均应列为拖欠账款。其中工程项目应以竣工结算或实际投入使用为起始点,因使用单位未办理财务决算而未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实质上拖欠,保证金及物资采购款也按此办理。 

  二、加大清欠力度。各所出资企业应高度重视清欠工作,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按阶段完成清欠工作。其中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于20191月底前完成清偿;对于拖欠的无分歧的两款一金(工程款、物资采购款和涉及保证金)等账款,必须于20191月底前完成清偿;对于存在分歧的逾期账款,或确有困难的欠款,应制定明确清欠计划,于201912月底前完成全部清欠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所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清查统计情况进行信息报送。对于存在拖欠账款的企业,20191月底前,应根据清偿进展情况每周填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摸底情况表》及《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台账》,于每周一下午下班前盖章报送至市国资委统评科;对于无拖欠账款的企业,也应每周进行零报告20192月份起改为按月报送,各所出资企业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相关报表(无拖欠账款也需报送零报告)盖章报送至市国资委统评科。 

  四、杜绝新增拖欠。各所出资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杜绝新增拖欠。 

  市国资委将在2019年度所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时,将落实清理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泉州市国资委

2019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