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体育局转发体育总局关于
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根据《福建省体育局转发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体〔2017〕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现将国家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群体字〔2017〕61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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