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2019-06-24 16:15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610 

    

  附件: 

    

  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综合能力建设、农业产业扶持与示范、农机化发展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重点支出方向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筛选推荐,提高项目申报的精准性,维护项目计划严肃性;组织项目实施,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专项资金重点支出范围包括扶持种粮大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农业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建设、淮山产业发展、国有农场产业转型发展、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业物联网、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展销补贴、农业对外合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保险补贴、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生态茶园(茶庄园)建设、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农机专项发展等。 

  六、各重点支出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种粮大户农业五新示范推广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等。 

  2.补助标准:补助100亩以上水稻、甘薯、马铃薯、花生等粮油作物高产核心示范片,每亩补助400元,推动良种良法良机配套。 

  3.使用范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五新引进推广。 

  (二)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新增土地流转100亩以上并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复耕山垅田面积20亩以上并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给予资金奖励,按照流转种植和复耕面积比例给予补助,每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3.使用范围:用于土地流转及山垅田复耕种粮奖励。 

  (三)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水稻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甘薯、玉米、马铃薯等旱作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大豆、花生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的;蔬菜新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的,水稻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旱作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大豆、花生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蔬菜新品种每亩补助1—5万元。 

  3.使用范围:购买种子、农资物品、现场观摩、技术培训、专家咨询、验收、资料汇编等费用。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 

  1.补助对象:示范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或村集体。 

  2.补助标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绿肥种植、秸秆还田和土壤酸化治理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补助,配方肥、商品有机肥每亩按不超过400元补助。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新建水田监测点每个补助1.5万元,新建旱地监测点每个补助1万元,续建监测点每个补助0.5万元。 

  3.使用范围: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片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培肥改土物化产品、技术服务;简比田和效果监测点建设;宣传示范培训等。市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补助资金,用于标识牌制作、监测区间隔板建设、田间管理、监测田农户补贴、取样、培训等。 

  (五)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计划 

  1.补助对象:承担农药使用量监测任务的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药经销商等。 

  2.补助标准:按照各县(市、区)承担的工作量给予1-5万元补助。 

  3.使用范围:用于采集县级(包括有规模的乡镇)农药经销商销售记录和对定点农户用于病虫防治所需农药的使用情况记载,统计测算出本区域农药年度使用总量和当地主要农作物用药水平。 

  (六)农业基地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村集体等。 

  2.补助标准:按农业基地建设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使用范围:农业基地内的道路、水利及加工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品种、新化肥(农药)、新技术、新机具等试验推广。 

  (七)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1.补助对象: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补助标准: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营销等贷款(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上)贴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情况,分档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最高贴息不超过15万元。 

  (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见泉财农〔2018804号文) 

  (九)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创业园(示范基地)范围内的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福建农民创业园每个不超过20万元,福建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每个不超过12万元。 

  3.使用范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智慧农业设施设备。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基质栽培、微喷灌系统、畜禽标准化养殖设施、食用菌包(瓶、料)自动生产线,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休闲农业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道路(机耕路)硬化、公共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农业技术体系建设。品牌创建;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品种试验繁育。 

  (十)淮山产业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淮山种植、加工的种植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 

  2.补助标准:每个淮山品种提纯复壮与原种繁育项目补助20万元(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具备科研设备、科研条件、专家队伍、植物组培实验室和良种繁育基地);种植面积在20亩及以上的淮山种植或种薯繁育示范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新建淮山深加工项目投资额达10万元及以上(新产品开发5个及以上)每个补助5万元;淮山收储冷藏库容积70—120 m3的每个最高补助3万元,120—200 m3的每个最高补助7万元,200 m3以上的每个最高补助10万元;应用浅层槽定向栽培淮山技术种植的每亩补助300元。 

  3.使用范围:品种引进示范和推广、专家咨询、现场观摩、课题研究、购置设备和生产设施建设等补助。 

  (十一)国有农场产业转型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农垦国有农场,农垦国有农场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户)等。 

  2.补助标准:农垦道路、农田水利及休闲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柑桔无病毒苗木繁育、山地柑桔种植、油茶优良无性系繁育新技术攻关、改造升级50亩以上补助5万元;扩建或新建项目或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并投入50万元以上补助5万元;农垦国有农场抱团发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补助5万元;创建福建农垦品牌项目资金补助3万元。 

  3.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和上述②③④⑤项目奖补。 

  (十二)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1.补助对象:通过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 

  2.补助标准:(1)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2)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3)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9万元。(4)对当年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 

  1.补助对象: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 

  当年新建并验收合格的冷库库容达100立方米以上(配套种植业基地的,库内温度可降至0℃的;配套养殖业基地的,库内温度可降至零下5℃),每100立方米补贴2万元,每个单位最高补助20万元。利用旧厂房或民房改建并验收合格的冷库,按新建项目补贴标准的50%补贴。 

  对进驻市级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或扶贫开发重点村(简称市定贫困镇村),专门为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快递企业,在贫困乡镇驻地常态化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业务量月平均在500单以上的,按物流快递企业在市定贫困镇村范围内的营业收入20%补贴,单个服务网点最高补助10万元。 

  (十四)农业物联网项目 

  1.补助对象:实施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种植业基地物联网技术应用规模设施栽培面积50亩以上、露天栽培100亩以上;养殖业物联网技术应用规模年存栏生猪1000头、家禽3000羽、食草动物2000头以上。 

  在传统农业运用物联网技术,利用各种传感器和软件连接网络,传输接收数据便于追踪和分析,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农业生产进行控制,形成现代农业物联网应用实时自动采集环境数据;智能启动通风、遮阳、加温、浇灌等设施。基地内所有控制均支持手机APP(包括安卓与IOS系统)以及WEB端操作。 

  项目建设(实时数据和视频)端口连接泉州市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2.补助标准:当年新入选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五)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项目 

  1.补助对象: 

  市级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符合五有条件:有统一的农产品展示平台并从事农产品电(微)商业务经营;有10家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或10个以上益农信息社;有网上年销售农产品300万元以上额度;有配套物流服务点;年度培训农村电商人才50人以上。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我市农产品代运营企业,常态化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对接50家以上本地企业(益农信息社),实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或为我市100家以上农产品企业免费提供线上宣传、推介、业务交流。 

  农产品电(微)商(益农信息社、休闲农业网上营销)。上年度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休闲农业网上营销销售达到4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农产品电(微)商(休闲农业网上营销)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六)农产品展销补贴项目 

  1. 补助对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 补助标准:由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组织本地30家以上农业企业开展农产品集中展销活动,省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省外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企业自行负责展位和布展费用的,赴省内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赴省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由政府承担展位和布展费用的,赴省内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赴省外给予一次性奖励0.6万元。 

  (十七)农业对外合作项目 

  1.补助对象:泉台农业交流合作推广,在泉州市区域内投资的台商独资、合资农业企业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按不高于项目投资额50%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使用范围: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五新的引进、创新及示范推广,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 

  (十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1.补助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补助标准:入选当年度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每家补助8万元。入选当年度泉州市百社百村带千户创建活动的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20万元。入选当年度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每个补助5万元。 

  3.使用范围:原创建建设内容的配套、提升项目,侧重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  

  (十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 

  1.补助对象:开展培训的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委党校及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2.补助标准:按照财政规定,每人每天按450元标准补助。 

  3.使用范围:举办全市三农工作队伍、新型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及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等的培训费用。 

  (二十)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1.补助对象: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 

  2.补助标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费补贴。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参加保险的,每头能繁母猪保费60元,市级财政补贴5%;育肥猪存栏50头(含)以上的或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参加保险的,每头育肥猪保费25/27.5元,市级财政补贴5% 

  水稻种植保险保额600/亩,保费18/亩。其中,国家统一水稻种植保险保费12/亩,市级财政承担保费0.24/亩。参加叠加保险保费6/亩,市级财政奖补50% 

  马铃薯种植保险,市级财政承担保费2.5/亩。 

  (二十一)动物防疫延伸绩效考评资金 

  1.补助对象:各相关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补助标准:根据《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展考核,对每年市级考核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延伸绩效考核总得分前三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排名49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接受省农业农村厅考核,全面符合要求的县给予3万元奖励。 

  (二十二)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资金 

  1.补助对象:当年度认定的泉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2.补助标准:每人一次性奖金23万元。 

  3.使用范围: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评选确定,并经市委人才办复核确认后公布的泉州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二十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1.补助对象: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且近两年内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补助标准: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四)标准化生态茶园(茶庄园)建设 

  1.补助对象:企业、茶庄园、拥有法人资格的茶厂(场)、专业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 

  1)茶园防护林带隔离带建设。①山顶退茶还林,每亩种植乔木30株以上,乔木直径3公分以上,乔木灌木结合种植,每亩补助资金1500元。②防护林建设:茶园周围或园区建设6m以上防护林隔离带,种植4行树木,中间两行种植乔木,两侧种植灌木,每2种植1排树木,乔木米径3公分以上,每100补助资金1500 元。 

  2)茶园道路设施建设:硬化茶园干支道每公里补助12万元,步道每公里补助4万元。 

  3)茶园喷(滴)灌系统建设:茶园蓄水池每立方米补助300元,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400元。 

  3使用范围:用于相对集中连片茶园(茶庄园)(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生态环境建设、道路硬化、水利设施及“五新”技术集成示范 

  (二十五)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 

  1.补助对象: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的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中介组织等。 

  2.补助标准:每亩不超过1.2元。 

  3.使用范围:用于水稻生产功能区验收、划定立牌、管护等费用。 

  (二十六)农机专项发展资金 

  1.补助对象:(1)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队、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2)市级农机化示范点建设的承接主体。 

  2.补助标准:按项目投资额不超过50%补助。 

  3.使用范围:(1)新机具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2)农机服务组织建设补助。 

  七、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1年以上,有独立银行账户,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没有不良记录。 

  八、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通过60日内,市农业农村局应明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并送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九、除农业自然灾害、贴息项目外,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近1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的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补助。除奖励类项目外,经营性单位申报非公益性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不提倡高比例配套自筹资金。 

  十、以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抽查。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3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市级补助上限项目资金的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原则上采取统一定额补助标准。 

  十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级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等。 

  十三、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在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财政同类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四、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各县(市、区)资源禀赋、工作任务、项目库储备情况、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70%10月底前完成当年下达任务。 

  十五、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根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另文明确),每年4月底前(2019年项目延后2个月,下同)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510日将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项目报送市农机管理总站)。市农业农村局610日前完成申报项目审核、遴选,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分配方案,批复项目计划,明确完成时限,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十六、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将拟申报项目的实施单位及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计划、补助金额等情况在门户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上报。补助项目和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按照属地原则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 

  十七、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十八、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或备案)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个别项目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应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十九、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十、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专项资金进行全程跟踪问效。 

  二十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30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二十三、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二十五、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佐证材料。 

  二十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人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七、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7315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市级农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农〔2016135号)同时废止。《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8804号)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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