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决算(含下属单位)编制说明
来源: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7-07-25 15:24 阅读人数:1

  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泉财决〔2017〕1 号)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泉财预〔2016〕425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事宜,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参与起草我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 

  (八)贯彻落实民间信仰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民间信仰的动态,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总编制数31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事业编制15人,实有人数41人(含临时工)。包括6个机关行政科室及3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全额拨款 

16 

19 

泉州开元寺寺务委员会 

全额拨款 

6 

3 

泉州清净寺管理委员会 

全额拨款 

6 

3 

泉州承天寺事务管理处 

全额拨款 

3 

2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以创新的精神推动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以中国梦的伟大理想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了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  

  1、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巩固。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在安溪县善坛畲族村举行全市宣传月启动仪式。各地通过举办文艺演出、召开座谈会、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品,以及开展医疗、科技、法律下乡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推动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区)、进乡镇(街道)、进学校、进宗教场所”,掀起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的热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妥善解决56名新疆籍劳务人员来闽工作问题,得到俞正声主席、孙春兰部长、尤权书记的批示肯定。  

  2、民族乡村经济取得新发展。制定出台了《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挂钩帮扶民族村(社区)工作的通知》(泉委办〔2016〕36号),实现我市民族村(社区)挂钩帮扶全覆盖,各挂钩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资金扶持、技术改进、生产指导、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一对一帮扶工作。台风“莫兰蒂”“鲇鱼”重创泉州,我局积极动员宗教界帮扶民族村灾后重建,募集专项资金205万元。市政协率市直单位和宗教界人士,到泉港区山腰街道鸢峰畲族村召开帮扶现场会,筹得93万元帮扶资金。全年共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民族补助款1043万元(中央382万元、省级201万元、市级460万元),扶持项目146个。  

  3、民族乡村社会事业全面推进。48个民族村(社区)中, 有13个民族村(社区)列入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美丽乡村,其中永春县东关镇南美回族村、安溪县官桥镇善坛畲族村列入市级十大美丽乡村。第一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泉港区涂岭镇小坝蒙古族村、石狮市永宁镇郭坑回族村、安溪县官桥镇善坛畲族村和永春县东关镇南美回族村等4个少数民族村做好挂牌命名前的验收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福建省第二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申报工作,泉港区山腰街道钟厝畲族村、石狮市蚶江镇石渔回族村、南安市码头镇铺前畲族村、安溪县湖上乡盛富畲族村和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白奇回族村等5个少数民族村被国家民委遴选为第三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厅将作为重点扶持对象。48个民族村(社区)全部建有卫生室和文化室,3所民族中学、2所中学民族班和21所民族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改善,资助33名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每人3000元);持续支持泉州师院、安溪县官桥镇善坛畲族村、泉港区民族中学、晋江市陈埭民族中学、台商投资区百奇民族中学等4个单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建设,泉州师院代表泉州参加福建省板鞋竞速交流赛,成绩优异。  

  4、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市宗教工作会议,市委郑新聪书记全面部署我市宗教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加强宗教工作、民间信仰工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组织召开全市统战、民宗局长会议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组织宗教界学习会议精神。圆满承办全国民间信仰工作座谈会,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发表讲话,副局长张彦通主持会议,我省副省长洪捷序和泉州市长康涛致辞,这是国家宗教局第一次召开全国性的民间信仰工作会议,规格高、规模大、活动多,接待工作获得与会人员高度肯定。我局还在会上作典型发言。  

  5、规范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四次,持续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1次,圆满完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挂牌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和场所加强教职人员日常管理。做好生态寺观建设工作,会同市人大开展专项调研,市政府出台推进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民间信仰基本情况展开全面摸底调查。  

  6、宗教界自身建设得到加强。成功组织召开市伊斯兰教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市伊协领导班子。推动6个县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开展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专项调研。协调市财政从2017年起将市级宗教团体补助经费每年从70万元提至100万元。扎实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举办全市性的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3期,市佛协组织举办两届全市佛教讲经交流会,承办全省佛教界第四届讲经交流会。推动成立福建省佛教文化研究会、福建省禅文化交流促进会、福建省佛教艺术交流促进会等三个省级佛教文化交流平台,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文化内涵,讲好泉州宗教故事。  

  7、宗教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宗教界开展以“台风灾后重建”为主题的宗教慈善活动,发出倡议书,举行捐资仪式,筹集善款超过1200万元。率先在全省引导宗教界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泉州大开元寺筹集资金1300万元,用于精准帮扶德化、安溪、永春、洛江和泉港的贫困人口;泉州大开元寺筹集900万元对安溪县开展为期三年的教育精准扶贫。我泉州市佛教协会捐助100万元,用于救助全市少数民族重大病患困难群众。引导宗教界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累计捐资174万元,帮助602名贫困学生圆梦。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市委副书记陈奕辉就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作典型发言,省委常委、统战部长还就我市宗教界助力精准扶贫等批示肯定。引导宗教界举办失独家庭心理援助活动1次。积极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活动,成功举办第八届海峡论坛“千年清水祖师”两岸信众叙缘交流会和郑成功祖庙进香活动,成功举办“泉南佛国·佛教文化交流活动暨南天禅寺寺兴八百周年”庆典。市佛协组织32位佛教界人士赴印度开展“新起点、心同行”海上丝绸之路佛教圣地溯源。市道协组织全市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到江西学习考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管理经验。  

  8、机关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我局注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加强民族宗教系统自身建设,2016年先后获得:2016年度国家宗教局信息工作先进集体;2016年全省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职工之家”。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年初结转结余77.38万元,本年收入1104.1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本年支出1110.71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结余70.82万元。 

  (一)2016年部门决算本年收入1104.15万元,较2015年度减少73.21万元,减少6.22%,原因在于本年度财政拨款较少。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999.99万元,较2015年度减少177.08万元,减少15.04%,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6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104.16万元。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本年支出1110.71万元,较2015年度减少89.66万元,减少7.47%,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424.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6.5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7.80万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1.93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7.55万元,较2015年减少192.53万元,减少16.04%,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364.6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5.87万元,增长26.27%,原因是2016年度工作任务较多,且2016年调资。本项主要用于开展民族与宗教工作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支出。 

  (二)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1.7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38.89万元,减少64.17%,原因是2016年度退休人员基本退休金移交市机关保险中心发放,本单位发放部分主要为单位离退休提租补贴等的支出。 

  (三)行政单位医疗17.7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58万元,增长17.04%,主要原因是随工资调增,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等支出。 

  (四)宗教工作专项87.5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5万元,增长6.06%,原因是开展宗教专项支出增多,主要用于开展宗教工作等支出。 

  (五)其他宗教事务支出12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67万元,增长121%,原因是财政下拨专项费用增加,主要用于少林寺、承天寺、青莲寺等补助支出。 

  (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365.27万元,减少86.30%,原因是2016年度少林寺、承天寺等专项财政拨款至其他科目,不在本项目列支,主要用于民族与宗教业务性工作支出。 

  (七)事业单位医疗4.71万元,与2015年度增加0.87万元,增长20.46%,原因是随工资调整增加,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等支出。 

  (八)事业运行77.9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56.53万元,增长264%,原因是合并核算要求,本项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支出。 

  (九)文物保护支出108.69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61.69万元,减少36.21%,原因是合并核算要求,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支出 

  (十)社会发展7.95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9.58万元,减少121%,原因是本年度本项支出有所减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补助。 

  (十一)其他扶贫支出22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万元,增长46.67%,原因是增加少数民族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民族团结创建、补助少数民族等支出。 

   (十二)其他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10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00万元,增长100%,原因是本项为本年度财政核拨新增科目,主要用于开元寺补助专项。 

  (十三)其他支出14.71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18万元,增长8.7%,原因是开展慰问略增,主要用于民族宗教人士慰问。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本部门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16.11万元,较上年减少6.41万元,减少28.4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支出0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0.1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无出国团组。   (二)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3.43万元,主要用于业务交流,视察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 50批次、接待总人数500人。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增长0.00%),主要原因是: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数量和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公车改革前公车保有量为7辆,公车改革后,年末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2016年支出12.6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6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本年度实际支出水平与上年相比减少6.31万元,减少33.23%主要原因是: 本市公务车改革,改革后公务用车仅保留1辆。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99万元,比2015年减少8.58万元,减少20.17%,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压缩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需要;另一方面因结算进度不同而产生差异。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预[2017]38号)要求,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本条无相关内容。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得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局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 

  9、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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