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埔镇第二中心幼儿园、永春医院达埔分院建设用地土地
来源:永春县政府 2019-05-16 15:32 阅读人数:1

永政办〔2019〕41号

达埔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达埔镇第二中心幼儿园、永春医院达埔分院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达埔镇第二中心幼儿园、永春医院达埔分院 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达埔镇第二中心幼儿园、永春医院达埔分院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达埔镇岩峰村。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达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达埔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款。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县土地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的核算,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面积、地类核实、征地款发放等具体业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县司法局负责维护征地秩序,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协助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农民利益保护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村委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劳动力登记,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经商、开店、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的,市场监管、税务、银行、城市管理、卫健、消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提供小额贷款及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措施。

  2、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村集体资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足额发放到所有权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05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230元/亩。

  3、非经济林地:7870元/亩。

  4、未利用地:21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大

  中

  小

  苗

  荔枝(元 / 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 / 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 / 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 / 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 / 棵)

  80

  40

  20

  5

  香蕉(元 / 丛)

  20( 大 )

  10( 小 )

  丁竹(元 / 丛)

  20( 大 )

  10( 小 )

  毛、麻竹 ( 元 / 支 )

  2

  山林(元 / 亩)

  700

  茶园(元 / 亩)

  2000 (成规模、有管理)

  700 (零星)

  食用菌大棚 ( 元 /M 2 )

  95

  苗圃迁移费 ( 元 / 亩 )

  5000

  葡萄园迁移费 ( 元 / 亩 )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 3600 元

  元 / 亩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 230 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 1000 / 座、中的 800 / 座、小的 600 /  

土墓  

400 /  

无主  

坟墓、瓮金  

300 /  

 

 

  3、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4、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 分

  6.86 元 /M

  4 分

  5.3 元 /M

  6 分

  8.35 元 /M

  6 分

  5.7 元 /M

  1 寸

  11.5 元 /M

  1 寸

  7.2 元 /M

  1.5 寸

  14.36 元 /M

  1.2 寸

  7.8 元 /M

  2 寸

  22.1 元 /M

  1.5 寸

  11.6 元 /M

  3 寸

  36.8 元 /M

  2 寸

  16 元 /M

  无盖蓄水池

  100 元 / M 3

  3 寸

  26 元 /M

  有盖蓄水池

  200 元 / M 3

  4 寸

  33 元 /M

  300mm

  80 元 /M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测量费150元/亩拨付县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作为征地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迁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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