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9-04-01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 2019 〕 18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区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4 月 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建立健全统筹全区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 〔 2014 〕 49 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 2018 〕 281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 2018 〕 258 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8 〕 294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9 〕 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相配套、相衔接,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 从我区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以城居保制度为主,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叠加的办法,统筹解决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四) 城居保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普遍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五) 区设立城居保基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六) 城居保制度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由区、街道两级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二、任务目标

  (七)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区城镇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八) 凡户籍在鲤城区行政区域内,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九) 持有我区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不含厦门市),可持居住证在我区自愿参加城居保,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4 〕 38 号)执行。

  四、基金筹集

  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十) 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的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 200 ~ 3000 元,缴费档次调整为 12 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缴费人员在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十一)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可对本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十二) 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分档递增补贴:全区城居保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12 档, 分别为(括号内为政府缴费补贴): 200 元( 40 元)、 300 元( 50 元)、 400 元( 60 元)、 500 元( 70 元)、 600 元( 80 元)、 700 元( 90 元)、 800 元( 100 元)、 1000 元( 120 元)、 1500 元( 140 元)、 2000 元( 160 元)、 2500 元( 180 元)、 3000 元( 200 元)。 原已取消的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现有缴费档次,未自主选择现有缴费档次的,按照最接近原缴费档次的较低一档调整缴费档次。

  2 .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 2011 年 12 月 1 日,下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 15 年(年龄 46~59 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 60 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 15 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 15 年,对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导致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应补足 15 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办理城居保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居民,不能再补缴保费。

  3 .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城镇低保户,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手术并发症人员;经计生协会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扶助对象;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 100% 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 200 元)。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和未脱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 100% 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 200 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可享受此项代缴政策至 2020 年。 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镇非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 50% 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 100 元)。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同时允许缴费困难群体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补缴不足年限保费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符合上述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 .对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城镇 45-59 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 20 元缴费补贴。

  5 .缴费困难群体、 45-59 周岁计生对象原则上每年由各自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确认一次。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在第一季度前将符合条件的相关对象汇总后统一上报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城居保经办机构。

  6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十三)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区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 费年度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十四) 完善长缴多得的个人缴费激励机制。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以来,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 15 年的(含老农保折算的年限),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 60 周岁后,按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3% 增发其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待遇核定前办理中断缴费年度保费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不计入长缴多得缴费年限。

  五、个人账户管理

  (十五) 城居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度计息利率参考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 。

  (十六)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七)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十八)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本区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应将其城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迁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符合条件时再转移。

  (十九)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二十)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且具有鲤城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十一) 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城镇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 60 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十二) 确保老年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覆盖目标, 2020 年底前,允许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现已超过 60 周岁、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补办城居保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保费到账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七、养老金待遇确定及调整

  (二十三) 完善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区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我区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 元,调整后我区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 143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39 )来 确定。区政府根据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参保人员按规定累计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限,年满 60 周岁后,按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3% 增发其月基础养老金。

  (二十四)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我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居保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二十五) 完善被征地人员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被征地人员的确认,根据区政府出台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被征地人员,在领取城居保待遇时,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目前,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145 元。区政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 “ 逐年有所提高 ” 的原则,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逐年递增的长效机制,从 2016 年起,每年 11 月调整提高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月发标准,增发标准为 15 元,逐年递增。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由政府全额支付。

  (二十六) 完善待遇人员丧葬补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后,自参保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遗属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 60 日内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城居保经办机构按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当月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20 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遗属逾期不报的,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并责令退还多领取的养老金;拒不退还的,取消享受丧葬补助金的资格。

  (二十七)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居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于每月 15 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十八) 被判刑的参保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 2001 〕 543 号)执行。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二十九) 参加城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居保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十) 城居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4 〕 199 号)执行。

  (三十一) 城居保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16-59 周岁符合城居保参保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 60 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十二) 城居保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按照省人社厅 《关于印发 < 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 > 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4 〕 30 号) 和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督办解决老农保遗留问题有关部署的通知》(闽人社办〔 2017 〕 114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三十三)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并逐步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

  (三十四) 健全完善城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居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现阶段城居保基金实行区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基金委托投资, 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三十五)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法律责任

  (三十六)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除追回冒领养老金额外 , 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三十七) 加强城居保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居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区城居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区政府根据各街道完成的工作量,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 2 元的标准给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奖励补贴。城居保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三十八) 要不断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探索采取安全、稳妥、有效的方式,将信息网络向社区延伸。 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社区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三十九) 建立城居保制度作为我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居保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四十) 城居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区 调整充实 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城居保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居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居保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区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管职责,并协助做好参保扩面工作等;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居保基金的管理;区委宣传部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城居保的惠民政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城居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对象;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 重点优抚对象;扶贫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计生对象中手术并发症和城镇 45-59 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补助对象;区计生协会负责审核确认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扶助对象;区残联负责审核确认重度残疾和非重度残疾人特殊补助对象;各街道负责做好城居保的宣传及积极组织居民参保、续保缴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十一)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居保政策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十四、其他

  (四十二) 本规定颁发实施后,原《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泉鲤政规〔 2013 〕 6 号)和《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完善我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泉鲤政文〔 2013 〕 61 号)同时废止。

  (四十三) 本规定实施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四十四) 本规定由鲤城区城镇居民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四十五) 本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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