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门供水工程和龙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来源:晋江市政府 2019-03-09 00:00 阅读人数:1

晋政文〔 201 9 〕 28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金门供水工程和龙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金井、龙湖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门供水工程和龙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相关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金门供水工程(包含泵站及陆地、海底管道)

  (一)管理范围:

  金门供水工程(大陆管理段)自金门供水泵站沿国道 358 线(即原省道 308 线)东段布设至入海口,管线陆域段长 11.68KM ,海域段长 8KM 。陆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道结构外延 5 米,保护范围为管理区外延 30 米(参照《晋江市供水工程管理规定》暂定);海域段管线管理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 20 米,保护范围为管线结构外延 100 米(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二)禁止事项:

  1 . 未经许可,禁止在供水工程(含输水管网、截污沟、行洪渠道等)周边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运行的活动或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2 . 禁止损毁管道、排水井、水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电、交通等附属设施;

  3 . 禁止侵占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4 . 禁止非供水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及其他水利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供水的正常运营工作。

  二、龙湖饮用水源地

  (一)保护范围:

  龙湖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镇等 21 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 2007 〕 404 号),龙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如下:

  1 . 一级保护区范围:龙湖环湖截污沟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 . 二级保护区范围:龙湖环湖截污沟外延 500 米范围陆域。

  (二)禁止事项:

  1 . 禁止围垦、侵占库容 , 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 . 禁止向一级保护区(含截污沟)直接排放废水、废油,或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粪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

  3 .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立即拆除或者关闭。

  4 .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禽放养、旅游、游泳、放生、垂钓、船舶入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 . 禁止破坏损毁截污沟、防护围栏、供水管网、水文水质监测站等与供水或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设备。

  6 .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含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立即拆除或者关闭。

  7 .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罐)、化学品仓库等环境风险等级高的项目。

  8 . 禁止从其它区域向二级保护区内引入废水,或运入、堆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粪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保护区内村庄须设置垃圾定点收集转运场所,做到村庄垃圾日产日清,并完成村庄雨污分流改造收集工作。

  9 . 保护区内农田须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严禁农药水排入截污沟中。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 9 年 3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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