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地〔 2018 〕 468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深沪镇
外来职工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深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恳请办理深沪镇外来职工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请示》(晋深政 〔 2018 〕 161 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地〔 2018 〕 876 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位于深沪镇运伙村、坑边村的 0.5350 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原地类为深沪镇运伙村集体所有的园地 0.0252 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307 公顷,坑边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791 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深沪镇外来职工廉租住房三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251334 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 240750 元),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 闽政地〔 2018 〕 876 号文批准的, 我市 2018 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六、按照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沪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廉租住房政策要求开发建设和使用。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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