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政府 2018-12-14 00:00 阅读人数:1

泉洛政文〔2018〕103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土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发挥土地资源作为地区发展载体的作用,服务我区赶超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净地”出让制度

  (一)“净地”出让适用范围

  洛江区内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实行“净地”出让,涉及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等低效建设用地改造的,执行“三旧”改造有关政策。

  (二)“净地”出让的认定标准

  拟出让的宗地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净地”:

  1.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

  2.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

  3.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

  4.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

  5.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

  (三)“净地”出让的相关程序

  1.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拟出让宗地的“净地”工作,将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情况向区政府提交请示并抄送国土部门,有条件的,可根据规划红线范围砌筑围墙;

  2.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拟出让宗地所在乡镇(街道)、涉及部门(包括国土、规划、住建、农水、电力等)现场勘察认定宗地是否达到“净地”标准。未达到净地条件,可即时协调解决方案,明确净地时限,净地完成前一律不得出让;

  3.将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纳入地价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价格;

  4.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出让宗地。

  二、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一)加快清理批而未供土地

  对历年来批而未供项目开展全面清理,详列清单,逐宗分析未供地原因,分类处理。

  1.对项目代征用地和边角地,各项目业主要按具体项目重新组织供地。

  2.对具备供地条件但是未办理供地项目,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办理项目供地手续。

  3.对未净地原因引起的未供地项目,各乡镇(街道)要集中资金,抓紧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迁,进行滚动开发。

  4.对无项目导致未供地的,各乡镇(街道)及商务、经信、发改等部门要加快二次招商步伐,引进新项目落地。

  5. 对国家政策变化、规划控制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未能供地的问题,将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修编成果,适时进行调整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实时跟踪项目开发进度,逐宗清理和定期组织清理相结合,分门别类及时处置闲置土地。

  1.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2.属于企业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①未动工开发超过约定时限满一年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超过约定时限满两年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告知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中认真履职。区国土、住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土地出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到位,必要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对违规出具虚假“净地说明”或未按照“净地”要求时限完成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由区政府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批而未供用地清理处置进展缓慢,批而未供面积长期较大且不积极落实整改履职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处置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乡镇(街道),由区政府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且不配合整改的企业(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列入洛江区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和土地领域“黑名单”,禁止参与洛江区土地市场交易,限制其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不动产相关业务。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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